提早攞強積金

提早攞強積金

 

先看此短片

 

由於強積金是退休金,所以法例規定要65歲後才可以提取,但都留有後門,就是以下6種情況才能提早於65歲之前可以使用。

 

1.提早退休
必須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

2.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3.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永久不適合執行在緊接喪失行為能力前工作的特定工種,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4.罹患末期疾病
有相當可能令其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並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

5.小額結餘
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及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的日期,須距離最後一個供款日至少12個月。亦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6.死亡
已故成員的強積金是遺產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由遺產代理人或遺產管理官提出申索。

 

 

很明顯,上述6種情況,除了「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之外,都是處理未到65歲但已到退休(或者離世) 狀態,即是立法原意是強積金是人生最後階段才能使用

 

當然,奉行理財自由的人會反對這項限制,他們會問為什麼自己何時用錢的自由會受到限制。眼前的旅行,買樓,結婚,還債等等的金錢使用,比起退休更有逼切性。

 

筆者對於強積金的態度是這樣的: 現在的我去管理強積金,其實是在替未來退休後的我去管理,是一個「受託責任」。現在的我是沒有權利去享用這畢強積金,而是只有責任去好好管理及養大強積金。

 

情況就好像有位朋友要從軍打杖,臨行前將一畢錢及孩子交給你照顧,你沒有權利去獨吞這畢錢,奴役這孩子;反而是有責任去好好運用這些金錢於這孩子身上。套用到現實,這孩子就是65歲後的自己,而這金錢就是強積金。

 

所以,即使是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作為理由去提早攞強積金,亦不等於你有權於現在去使用,而是有責任去繼績把它養大。

 


 

提取於外地養大 vs 留於強積金養大

 

1. 回報及風險

作出任何投資之前,都要評估回報及風險。如能成功提取了強積金之後,都要面對繼績為這畢資金增值的問題,都是要作出投資,然後對比回報及風險。

 

2. 稅項

以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去提取強積金的人仕,可能有不少都是於外地開展新生活,當然會成為當地的稅務居民。

 

這時就要作仔細考慮稅負及利弊。

 

香港稅制簡單,個人稅負不重,所以往往令移居外地的人仕不適應而做錯決定。

 

提取強積金後作於外地私人投資的可能稅項:

 

1. 香港入息稅: 在香港,強制性供款及僱員自願性供款是不用交稅,甚至有免稅額。不過,當提取僱主的自願性供款,便可能被視為當年的收入,而需要為此繳交入息稅 income tax 。

 

2. 外地入息稅 income tax: 外地的稅制比較香港更為複雜,大多數地方都視提取退休金為收入,而有些全球徵稅的地方,即使是境外的退休金收入,都要呈報及繳交入息稅。所以,如果一次過提取一大畢強積金,可能抽稅後立即沒有了幾十%。

 

3. 外地利息稅 dividend tax 及資產增值稅 capital gain tax : 當提取了強積金之後作個人投資去養大這畢資金讓自己退休後使用,是負責任及很好的做法。不過投資當中所產生的利息收入(如存款利息,債券利息,股票派息等等)及資產增值,便需要向當地申報及繳交相關稅項,通常每年需交賺取的10% 至20%。

 

4. 稅務協議: 有些國家及地方會簽訂稅務協議,免除稅務居民於對方管理範圍徵稅後,到本地又要徵稅,即是雙重徵稅。

 

例如,英國稅務居民買美股收息,由於美股有預扣股息稅,一派息已經繳交了利息稅給美國。另外,理論上美股派息亦要交英國利息稅,因為人是英國稅務居民,但受惠於稅務協議,可以減少美國利息稅之外,該英國利息稅在已支付美國利息稅的條件下,亦可於英國報稅時申請寬免 (relief)。

 

另一個例子,英國與香港亦有稅務協議,訂明退休金按當地稅務條例處理 (見此Article 17),  所以,如果英國稅務居民保留資金於香港強積金內繼續投資養大,其間每年的利息及資產增值是按香港稅務條例處理,不用交英國稅項,加上香港對於強積金是沒有稅項 (除了上述第一項),所以移民英國但不提取強積金,可能更有着數

 

假設留於強積金的每年回報有8% ; 而提取後自行投資的總回報有12 %,扣除一些手績費,存倉費及行政費之後,可能得10%淨回報,又如果資產增值稅是20% 的話, 稅後利潤便會是10% x (1-20%)   = 8%,與強積金一樣。注意,外國稅率及稅階經常變化,報漏報錯都會影響移民資格,在未了解及掌握稅務負擔時,倒不如多一事不如小一事,一動不如一靜。

 

叫移民人士唔好衝動即刻攞強積金,要多多想好利弊,好似好建制好愛港,但筆者是以實際金錢利益,稅務負擔,投資分散等等去衡量利害,而不是以衝動短視先行。各地的金融體制及稅法各有優劣,要靈活走位才能將回報最大化,風險最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