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O攞MPF

BNO攞MPF

 

近日有一則新聞,有些外國傳媒控訴香港政府剝奪持BNO護照人士的財務自由,就是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自由,亦即是不能以BNO護照及或其相關的簽證作為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明。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對於關注強積金的筆者來說,這是一個要思考及回應的問題。接下來,筆者將從法律政治財務三個方面來分析這個問題。

 


 

首先,從法律角度來看,積金局和香港政府的理據是中國政府不承認BNO護照,因此所有與BNO護照相關的文件都不被承認。如果有人使用BNO護照所產生的文件作為提取強積金的證據,積金局的立場是拒絕受理這些文件,並要求受託人按這立場執行。

 

為此需要分清護照passport以及簽證 VISA的區別。護照和簽證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護照可以在護照發行地長期有效,只要對方國家已經承認該護照的有效性,但單單持有護照不代表有居留權。相反,簽證是一個有時效性的的居留許可文件,短至幾個月的旅遊簽證,長至幾年的學生簽證及工作簽證。

 

BNO護照只是一種旅遊護照,而不是居住證據。當香港在1997年回歸中國之初,特區護照未受到廣泛承認。因此,英國政府自1987年起以BNO模式發放旅遊護照,讓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享有與九七年前相同的出入境自由,事實上當初BNO護照就是避免日後因中國政府限制香港人的出入境自由而出現的,因為當時(甚至現時)中國政府為國內民眾的出入境實施很多限制,好像現時非自遊行省份的中國護照持有人到香港旅遊都要有出國旅遊批准

 

現時中國政府只是不承認BNO護照,並沒有明確表示不承認BNO簽證。因為簽證是由當地政府簽發給合資格人士居留於自己地方的,這是各國政府的內政,不受中國或香港政府的管轄範圍。因此,如果有人因為中國政府不承認BNO護照過度延伸至所謂與BNO護照相關的文件而拒絕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提取申請,那麼計劃成員可以訴諸法庭。因為護照和簽證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且簽證不屬於中國和香港政府的管轄範圍。

 

另一個法律觀點是立法原意。「永久性地離開香港」這一條款就是是容許非留港人士不會受強積法例所限,而有自由地轉移自己的退休金,強積金在2000年12月成立,當時已經經過了回歸,BNO護照於2000年早已經存在好一段時間,亦沒有法例明文為BNO護照施加任何限制。現在突然間在20多年後說不承認BNO護照,然後剝奪擁有者的若干權利,也沒有經過任何立法或修法程序,亦沒有法庭案例,只是由某些人物或機構自行加插條文解釋,為條文加入其政治主張及限制,完全沒有法治的基礎。即使現在香港立法局修改強積金法例,加入針對BNO護照的相關條款,即是說BNO護照持有人及由BNO護照所引起的一切簽證都不能當作提取強積金的證據,那麼這個法例按照一貫的立法程序,是不應有追溯性的。如果真的有追溯性,那麼就必須先對以往受影響的人士作出補償或寬限。

 


 

第二是政治層面的問題。積金局的新聞稿中包含了中英聯合聲明時的情況,這引起了筆者的一些疑惑。既然涉及到中英聯合聲明的備忘錄,這已經屬於外交層面,根據一國兩制及基本法原則,這理應由中國政府國務院的外交部處理,因為這牽涉到外交範疇,絕非香港政府可以自行發出新聞稿便算數,更不用說屬於香港政府下屬的任何政策局,更何況積金局只是一個功能部門,只負責執行強積金法例,並不算是香港政府的政策部門。假如日後康文署不准許BNO護照持有人book 場打波,又自行發出新聞稿講解中英聯合聲明的備忘錄? 又假如日後漁護署不准許BNO護照持有人領牌養狗,又自行發出新聞稿講解中英聯合聲明的備忘錄 ,這是什麼的政治倫理?

 

因此,針對這麼重要的外交政策,不能由香港政府下屬的功能部門即是積金局發聲明便算了事。這絕對不符合一國兩制、基本法、甚至香港本地法律所賦予給積金局的角色。

 

國際政治上,兩國聯合聲明中如有一方違約,那麼違約方應向受害方進行補償。現在一方於基本法以外另立其他凌駕性法律,已經是違約,但向受害方香港人作出補償的,反而是另一方。如果雙方都說對方違約,維持不到聯合聲明內容,那便應該對聯合聲明內容重新進行談判。這可以參考美俄雙方不斷談判,不斷修改的核子協議 ; 或者歐洲各國相互不斷談判,不斷修改的經濟及環保協議。

 


 

第三個層面是財務方面。在閱讀上述法律政治分析後,會見到筆者不同意官方的立場,因為這與強積金立法原意及國際政治倫理相違背。但第三個財務層面是關於個人的經濟利益,筆者不同意民間的普遍立場,即是不同意提早亂用強積金

 

強積金是退休金投資之一,持有人必須考慮哪種操作對自己最有利。在法律和政治之外,財務經濟反而是個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首先,究竟提取出來對自己有利還是不提取對自己有利?前面的文章已經提到,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方,強積金是可能被視為應課稅收入,提取出來之後就算不亂用而繼續進行投資,也會產生潛在的利得稅和利息稅。因此,每個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都必須按照自己的情況仔細計算,尤其是在稅務方面。只有這樣,才能決定是否提早提取。

 


 

小結

 

現在不能提早提取強積金已經成為一個外交國際政治問題,積金局和香港政府應該避免再於此事愈踩愈深。實際上,有多少離港人士真的想提取強積金?即使他們提取了,對強積金體系又真的有多少影響?即使把這些資金從強積金體系中抽走出來,對政府、積金局和香港又真的有多少損失?如果真的有人提出法律挑戰,香港政府和積金局能否承受得起敗訴?堅持這些爭拗,對政治,外交,民生真的有利嗎?此外,計劃提早提取強積金的人應該好好計算清楚,提取強積金真的是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嗎?

 

對於筆者來說,強積金是一項針對退休的投資計劃。現在的自己只是這筆投資的代理人,負責管理它直到自己退休。如果提早提取強積金,並用這筆錢買房、移民或旅遊等即時享用,那麼就有可能對未來的自己造成不利影響,除非你已經有另外的退休金打算或有相應的安排,否則,應謹慎地管理強積金,而不是衝動地訴諸情感或政見。最後,無論是成為了哪個地方的居民,都應該關注退休金的增值,並決定如何對自己最有利。